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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4月10日,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,正式印发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、提取、贷款管理规定,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5年。
该新规主要作了以下3点修订:
1、缴存对象方面
将港、澳、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范围,港、澳、台人员可参照本缴存管理规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;
2、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
(1)贷款次数:明确了职工家庭,不能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;
(2)贷款对象:按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包括本市缴存,以及本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的职工,在本市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,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;
(3)贷款额度:
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,可一次性提取申请人、配偶及购房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,(保留十元以上),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。
此项规定,充分发挥家庭各代人之间的扶持作用,提高了职工的支付能力,有助于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。其中购买自住住房,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可贷款额度需满足以下公式:
贷款金额≦购房金额-*金额-提取金额
3、建立诚信管理机制
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;将实施骗提行为的职工(含已遂和未遂)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黑名单,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(包括提取及贷款);涉嫌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