梅州买房 >梅州楼市 >正文

《民法典》为保障居住者权益,新增居住权登记

来源:吉屋网综合管理   2020-06-06 09:38:26
梅州买房交流群-99群(434)

上一次,梅州吉屋给大家普及了关于《民法典》房地产的领域内可设业主大会并解释了《民法典》对于业主们的一些保障和措施。

但这次,梅州吉屋将为各位普及一下《民法典》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——居住权。学界观点认为,居住权的设立以人为本,保障“居者有其房”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,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

第三百六十八条,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
第三百六十九条,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三百七十条,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

富力城户型图

热线电话:400-6390-337

第三百七十一条,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
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加了一种类型——居住权。“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中新增加的一个权力,这一权力不能继承不能转让,且不收费,但需要登记。”

“居住权的提出并非首次。2007年物权法讨论时,著名法学家、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就提到过居住权。这次借助民法典编纂,把居住权规定到物权编里,主要目的是保障‘居者有其房’。”

居住权的设立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,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之下,强调其用益物权,这对于民事财产领域是一种多方处置的方式;另外,居住权将用益物权的类型多元化,在所有权、财产权实际并未转移的情况下,仅是用益物权的转移。此外,民法典规定,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这也就是说用益权人也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,因此居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,但又能够使得“居者有其屋”。

“居住权的设立出发点是以人为本,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,老了回农村没有房子住了怎么办的问题,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,以此增强居住者的安全感。”

《民法典》中明确居住权主要是实现“物尽其用”,强化实际居住人的权利效力。通过多层次的房屋产权结构满足人民群众的居住需要。同时居住权还可以适用于“企业引进人才”。比如北上广深的房价很贵,但企业引进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,通过居住权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。

不过,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、副院长也指出,设立居住权后,可能会对房屋所有权交易有一定的影响,因为即使房屋卖了,居住权人还可以继续居住。

梅州吉屋房产网与“客天下、恒大、富力城、奥园、高迪荣华府、金盘商城、富力雁山湖东汇城”等多个大型开发商有深入合作,可以为您提供梅州房产*新楼盘信息及梅州房价走向,能够*及时、精准的上架更新梅州*新开和新售楼盘,是您购房的首选。

精彩回顾

1、梅州恒大七个优秀理由,满足您购房的需求

2、“低调”的高迪荣华府,以打造高端精品小区俘获购房者的需求!

3、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,业主们可设立业主大会并申请维修基金

(梅州吉屋公众号,欢迎扫码关注和留言互动)

梅州买房交流群-99群(434)